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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 局影(輔)字第11530034421號

修正「影視製作運用虛擬攝影棚徵案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影視製作運用虛擬攝影棚徵案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局  長 王淑芳

 

影視製作運用虛擬攝影棚徵案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製作企畫及製作期程完成製作;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之變更應符合第九點規定。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要點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含申請案影片),向本局申請補助金及請款。

 (四)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獲補助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五)獲補助作品參加國內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六)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七)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獲補助處分函所附附款履行。

 (八)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九)獲補助者及獲補助者之負責人應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令、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規範,並依勞動法規進行風險評估及相關安全防護工作;獲補助者之負責人及執行獲補助作品之主要成員應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被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各年度補助金。獲補助者應將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被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各年度補助金。獲補助者應將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違反前點第三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各期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含申請案影片)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3、獲補助者於領取第一期款補助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於請領第一期款前,向本局表示放棄製作者,得不受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各年度補助金之限制。

 (三)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三目前段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得不受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各年度補助金之限制。獲補助者應將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自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兩年至三年內,獲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獲補助者應將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六款、第七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違反前點第九款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獲補助者之負責人或執行獲補助作品之主要成員,違反前點第九款之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五)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如經本局撤銷補助資格,不得以被撤銷補助資格之企畫書、影片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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