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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 交授觀業字第11530022781號

修正「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九條。

附修正「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九條


部  長 陳世凱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民宿經營者於最近三年內曾受觀光主管機關停業或罰鍰處分者不予表揚。但其罰鍰累計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且與表揚事蹟無關者,不在此限。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從業人員及導遊、領隊人員於最近三年內曾受觀光主管機關罰鍰或停止執業處分者,不予表揚。但其罰鍰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且與表揚事蹟無關者,不在此限。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九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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