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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四項及第一項附表,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五項。
公告事項:第四項修正為: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
部 長 彭啟明
附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