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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 台財稅字第11504580740號

自本令發布日起,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即P2P平臺業者)為出借人及借款人提供資金借貸媒合相關服務,並控管借貸雙方借貸款項之金流移轉者(不包含借貸雙方自行收付借貸款項),該P2P平臺業者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同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該借款人免再就該利息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憑單事宜。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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