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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院授主基綜字第1150201499A號

修正「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條。

附修正「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條


院  長 卓榮泰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本部民用航空局。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本部高速公路局。

  三、鐵道發展基金:本部鐵道局。

  四、觀光發展基金:本部觀光署。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本部鐵道局。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並使具自償性交通建設達成財務計畫設定之自償比例。

第 十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航空站權利金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經分配於民航服務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八)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收入。

  (九)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配收入。

  (十)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一)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二)其他有關收入。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於國道公路向車輛徵收之通行費收入。

  (三)經分配於國道公路建設用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收入。

  (四)服務性設施有關之收入。

  (五)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三、鐵道發展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土地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三)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四)高速鐵路回饋金收入及租金收入。

  (五)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收入。

  (六)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平穩機制專戶之撥款。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受贈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四、觀光發展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分配於觀光發展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三)本部觀光署管有土地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四)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門票、停車清潔維護費、賣店租金等相關收入。

  (五)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

  (一)政府撥入臺鐵局經管資產之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二)後續年度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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