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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警署行字第11501376442號

修正「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三條


署  長 張榮興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防護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背心式防彈衣:每人配發一件。

  二、防彈頭盔:每二人配發一頂。

  三、反光背心:每人配發一件。

  四、手電筒:每人配發一具。

  五、防護型噴霧器:每人配發一瓶。

  六、警笛:每人配發一個。

  七、防割手套:每人配發一雙。

  八、戰術臂盾:每輛巡邏車配發二個,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個。

  九、防暴鋼叉: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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