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警署行字第11501376442號
修正「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三條
署 長 張榮興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防護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背心式防彈衣:每人配發一件。
二、防彈頭盔:每二人配發一頂。
三、反光背心:每人配發一件。
四、手電筒:每人配發一具。
五、防護型噴霧器:每人配發一瓶。
六、警笛:每人配發一個。
七、防割手套:每人配發一雙。
八、戰術臂盾:每輛巡邏車配發二個,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個。
九、防暴鋼叉: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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