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教育部大專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大專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作業要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大專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作業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大專校院學業成績表現優異之清寒學生,協助其完成學業並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核發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生,指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宗教研修學院、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以下簡稱學校)日間制、進修學制之專科班(包括五專前三年)、學士班之二年級以上,具有正式學籍者。
前項學生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之研修生、碩博士生及在職專班學生。
三、本要點之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經濟不利(具備下列類別之一):
1、A類:具領取學雜費減免資格者(包括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原住民學生)。
2、B類:具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補助資格者、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及其他經由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
(二)成績優異:
1、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以內、操行成績達八十分(或A-)以上,且未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
2、學校得依實際情形訂定較前目更高之標準。
四、本獎學金學年度核發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但獎勵對象為應屆畢業生時,核發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為平衡整體助學資源分配,本獎學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符合A類經濟不利資格且成績優異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元,每學年度合計最高發給新臺幣九萬六千元。
(二)符合B類經濟不利資格且成績優異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每學年度合計最高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
五、本獎學金領取限制及停止核發事由:
(一)基於政府補助資源不重複原則,學生已領有政府其他同性質獎學金,或政府公費待遇之各類公費計畫,不得重複領取。但屬助學金或附有服務義務獎學金之性質者,不在此限。
(二)學生如有休學、退學、轉學情形,或受申誡、警告(含)以上處分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學校停止核發後續月份之獎學金。
六、學校審查機制:
(一)學校審查應召開審查會議,並作成審查會議紀錄留校備查。
(二)前款審查會議成員應包括學生代表、班級導師或教師代表等,必要時得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或請學生提供相關資料。
(三)第一款審查會議應依本部每學年度核配之名額與經費,比對校內符合資格人數後,得於總補助經費額度內視實際情形調整A、B類獎學金名額。
(四)學校審查時,應確認獎勵資格,並綜合考量學生之家庭生活現況需求、特殊優異競賽、成就或服務表現等,採排序擇優核發獎學金。
七、經費核撥及結報原則:
(一)學校每學年度獎學金核配名額,由本部逕予核配並撥付經費至學校。
(二)學校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經費結報:
1、學校依前點審查名額,如有經費剩餘,於不降低每名獎勵對象獎學金額度之原則下,得以自籌經費增加獎學金名額。
2、學校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收支結算表及執行成果報告一式三份辦理核結,如有結餘款,應全數繳回;其原始憑證應留校備供審計部審核及有關單位查核。
3、經費核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辦理本要點工作績優人員,由學校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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