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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臺教高(三)字第1152202265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專科以上學校校內學生宿舍提升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整體改善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專科以上學校校內學生宿舍提升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整體改善作業要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補助專科以上學校校內學生宿舍提升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整體改善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針對專科以上學校校內學生宿舍、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為使其融入學習、同儕交流及創意機能,整體提升並營造校內學生宿舍成為新世代學生學習翻轉、團隊互動之場域,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學校申請補助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非屬本部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專案輔導學校。

(二)學生宿舍寢室內個人分配最小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四平方公尺。但因情況特殊,由學校敘明具體事由,經本部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作業:

(一)學生宿舍整體改善計畫之先期規劃經費補助,全年度皆得提出申請;學校應依相關格式填具補助申請書及擬訂先期規劃計畫書(各一式十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1、補助申請書:

(1)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應由董事會及學校共同簽署;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應由學校簽署。

(2)應檢附資料:設計單位合作意願書、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2、先期規劃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說明:敘明本案整體改善規劃願景,及校方支持整體改善規劃之積極配套措施。

(2)載明參與設計規劃之相關專業人員(例如建築師等)之資歷與作品集。

(3)學生宿舍整體空間規劃構想概述及設計願景之呈現。

(二)學生宿舍整體改善計畫全年度皆得提出申請;學校應依相關格式填具補助申請書及擬訂計畫書(各一式十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1、補助申請書:

(1)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應由董事會及學校共同簽署;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應由學校簽署。

(2)應檢附資料:

A、整修學生宿舍、校舍改為學生宿舍者:建物所在之土地地籍謄本、合法建物認定文件(該出租住宅之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影本,土地所有權狀或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及建物之契約文件影本。

B、新建學生宿舍者:預計興建建物所在之土地地籍謄本、土地所有權狀或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及建物之契約文件影本;私立大專校院者,並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查核報告書及前二年每年之現金收支概況表。

2、整體改善計畫書(以下簡稱改善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實際學生總人數及學生註冊率及推估情形;實際學生宿舍需求與供給及推估情形;學校財務狀況說明。

(2)學生宿舍整體空間規劃及設計願景之呈現:為使本部補助資源能有效運用,學校整體改善計畫應有一定規模,並應載明參與設計規劃之相關專業人員(如建築師等)。

(3)學生宿舍細部規劃:

A、整修學生宿舍者,既有床位數及整體改善後之床位數;新建學生宿舍及校舍改為學生宿舍者,整體改善後之床位數。

B、床位、基本設施與公共空間須分別載明其規劃,並敘明「平均每床分配樓地板面積(含公共設施)」、「平均每床分配寢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寢室內個人分配最小樓地板面積」等數據,並應提供寢室內部配置(含平面、立面示意圖),確保寢室內部空間規劃合理性,宿舍內應設置無障礙寢室,且應於主要集會、交誼空間之樓層設置一間以上性別友善廁所。整修校舍者,應包括施工期間學生及物品安置等規劃。

 

C、學生及教師參與規劃相關佐證資料。參與規劃師生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D、整體改善後學生宿舍運作方式、自治願景及規劃(包括學生心理諮詢輔導工作站、宿舍哺乳空間、性別友善空間配置、跨性別學生入住規劃、育有六歲以下子女之碩士生、博士生入住安排等)。

E、學校編列經費及經費來源。

F、施工期程相關規劃。

(4)申請宿舍公共空間面積補助者,需於計畫書中提供各樓層平面圖並標示公共空間面積:

A、公共空間係供宿舍居民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非屬機電設備空間得歸類於公共空間,停車場與儲藏室等有裝修需求者,應於計畫書中敘明,若否,應不列入服務性之公共空間範圍。

B、公共空間之用途,如非原始使用執照許可者,須先進行變更使用執照。

五、審查作業:

(一)學生宿舍整體改善計畫先期規劃經費補助之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輔導小組進行書面審查,擇優核定補助案件、補助期間及補助額度。

(二)學生宿舍提升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整體改善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輔導小組辦理審查作業,擇優核定補助案件、補助期間及補助額度:

1、初審:由審查輔導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經初審通過者,由本部通知進行簡報。

3、審查輔導小組依初審、複審評分結果,核定補助案件、補助期間及補助額度。

(三)審查重點:

1、學校招生與學生宿舍供給及需求情形;學校財務狀況、學校投入學生宿舍提升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整體改善作業之財務規劃。

2、提升學生宿舍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融入學習、同儕交流及創意機能,營造學生宿舍成為新世代學生學習空間規劃,學校宿舍寢室內部空間規劃應具合理性,宿舍內應設置無障礙寢室,且應於主要集會、交誼空間之樓層設置一間以上性別友善廁所。

3、學生及教師參與規劃。

4、提供一年級新生入住之規劃。

5、學生宿舍運作方式、自治願景及規劃(包括學生心理諮詢輔導工作站、宿舍哺乳空間、性別友善空間配置、跨性別學生入住規劃、育有六歲以下子女之碩士生、博士生入住安排)。

6、學校規劃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六、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經費應支用於學生宿舍提升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整體改善之先期規劃、整修中學生宿舍、校舍改為學生宿舍中或新建中學生宿舍之寢室、基本設施及公共使用空間整體提升。

(二)先期規劃補助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辦理。

(三)補助額度:

1、辦理先期規劃者,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且補助經費不得超過先期規劃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

2、整修及新建學生宿舍者,每床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五萬二千元;獲補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百以上之配合款,作為學校應投注之經費。

3、校舍改為學生宿舍者,每床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四千元;獲補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百以上之配合款,作為學校應投注之經費。

4、辦理整修及新建學生宿舍或校舍改為學生宿舍者,除前二目外,學校得以宿舍公共空間面積申請補助;其每平方公尺單價不得高於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之相關規定,其金額得以實際之公共空間面積核實申請,獲補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百以上之配合款,作為學校應投注之經費。

5、以公共空間面積申請之補助金額,得由審查輔導小組核實審查通過後補助。

6、辦理整修及新建學生宿舍或校舍改為學生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依其性質增加補助經費:

(1)宿舍區域屬文化資產保存法認定之文化資產者,得衡酌其支出經費額外補助,補助經費額度以個案核定補助宿舍整體改善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2)宿舍區域屬山坡地且其水土保持計畫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查核定通過者,得衡酌其支出經費額外補助,補助經費額度以宿舍整體改善補助經費百分之十為上限。

(3)學生宿舍整體改善計畫,設置專供育有六歲以下子女之碩士生、博士生入住房型者,每房得額外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4)學生宿舍整體改善計畫,設置寢室內個人分配最小樓地板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以上,且每平方公尺單價不高於主計總處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之相關規定者,得就超過面積額外補助。補助經費額度以宿舍整體改善補助經費百分之五為上限。

(5)學生宿舍整體改善計畫,規劃學生床板面積規格之寬度大於九十公分、長度大於一百九十公分,且每平方公尺單價不高於主計總處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之相關規定者,得就超出面積額外補助。補助經費額度以宿舍整體改善補助經費百分之五為上限。

(四)營建物價調漲補助:

1、學生宿舍整體改善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執行過程中,因市場機制造成之營建物價大幅上漲且主計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與原計畫核定當月指數之漲幅超過百分之五時,學校得於申請第三期整體改善補助款時,就超過百分之五部分,依當月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申請物調補助,補助經費額度以原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十為上限。

2、補助額度:依主計總處公告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波動及本部原核定補助金額作為計算基礎;以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漲幅減去百分之五再乘上本部核定補助經費,並於申請第三期款時,依據當月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進行核算撥補。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作業:

(一)先期規劃獲核定補助案件,其經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先期規劃案經核定後,得請撥核定金額百分之六十。

2、第二期補助款:學校提出該案整體改善申請時,得請撥核定金額百分之四十。

(二)整修及新建學生宿舍或校舍改為學生宿舍獲核定補助案件,其經費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申請案經核定後,得請撥核定金額百分之二十。

2、第二期補助款:取得相關執照與許可得施工並完成工程發包決標後,得請撥核定金額百分之六十。

3、第三期補助款:工程竣工完成驗收並提供使用執照,申請核撥核定金額百分之二十。

(三)請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依相關格式填具經費請撥申請書(一式五份),包括進度管考說明及其佐證資料。

2、本部核定補助函。

3、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工程進度說明。

(2)學生及教師持續參與。

(3)完工後,應說明提升學生宿舍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使其能融入學習、同儕交流及創意機能,及提升使用行為等成果事項。

(四)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經審查通過並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後,學校應依相關審查意見及核定補助經費額度修正改善計畫書據以執行,並將修正後之改善計畫書函報本部,作為未來管考之依據。

(二)本部於學校辦理工程發包階段,得檢視招標文件及發包契約,確保與核定計畫相符;於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學校應說明執行進度,必要時得邀請學校至本部進行簡報及說明。如發現有虛報執行進度或未依該改善計畫書執行,致補助經費溢撥時,得要求學校繳回溢撥經費;經本部修改、刪減或剔除之項目,學校未改進或辦理時,本部得停(減)撥補助經費或終止補助。

(三)本部得視學校改善計畫書執行情形及相關專案查核結果,酌予調整、刪減或停撥補助經費。

(四)受補助學校應依修正後之改善計畫書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改善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之。

(五)受補助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補助經費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時,將不予核結且將追繳一部或全部補助款。

(六)學校申請資料應據實填報,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學校有填報不實、不符規定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者,所列支之費用除不予結報且追繳外,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酌予刪減、停撥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七)受補助學校應同意接受相關教育單位觀摩及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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