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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臺教國署原字第1155702447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文教學作業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文教學作業實施要點」第四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文教學作業實施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前點各項目補助基準如下:

(一)鐘點費:依教學支援老師鐘點費支給基準及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定支給。

(二)交通費:

1、非跨校交通費:每學期在一般地區者,四千元,偏遠地區者,六千元。

2、跨校交通費:

(1)每學期同一鄉(鎮、市、區)者,六千元,跨二個鄉(鎮、市、區)者,八千元,跨三個鄉(鎮、市、區)者,一萬元,跨四個以上鄉(鎮、市、區)者,一萬二千元。

(2)任教學校中有任一校屬於偏遠地區學校者,再加二千元。

(3)每學期僅授課於同一鄉(鎮、市、區),且任教學校中有任二校必要路程達十公里以上者,再加一千元。

(三)勞、健保之保險費及勞退提撥費: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族語老師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七十萬元,支應其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需各項費用;補助經費因應人員調整薪資,有不足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

    法人、團體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並以申請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且不得超過五十萬元。但依政策性指示辦理之活動或資源不足地區單位之申請,依本署核定之實際所需經費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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