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九點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多元平權,促進文化多樣發展,賦權臺灣各原住民族群因應族群文化發展之在地議題,結合青年,體現自發行動,掌握社區營造、在地智慧、知識與文化、善用社會設計及公民科技、共享互助精神,推動有助其於都市及原鄉文化傳承發展計畫,俾厚植國家多元文化能量、營造協力共好社會及永續國家發展,爰訂定本要點。
五、評審基準、流程、結果通知及利益迴避:
(一)評審基準:
1、問題及資源盤整分析、在地智慧、知識及文化掌握度(百分之二十)。
2、在地主體性、在地原住民青年及組織參與情形(百分之二十)。
3、提案單位過往工作推動成效、計畫目標與構想之可行性、創新性(百分三十)。
4、議題改善影響力、回饋機制建立及永續發展性(百分之三十)。
(二)評審流程,分三階段審查:
1、資格審查:由本部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文件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者,喪失申請資格。
2、初審:通過資格審查者,由本部機關代表及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
3、複審:本部依初審結果,辦理評審委員複審會議,通過初審者應到場簡報,必要時得赴現地訪查。審查通過後,簽陳本部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4、提案團隊之前核定計畫執行、行政配合等情形,將列為計畫審查重要參據。
(三)審查結果:本部核定後併同評審委員名單於官網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獲補助單位。
(四)為確保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九、經費支用原則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按原規劃內容及期程確實執行,除經本部指定之團隊或專家學者提具書面建議者外,不得申請展延期程或變更內容。但如遇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事由,或天災、流行疾病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致有變更之必要者,應向本部申請,經核准後辦理。
(二)為促進在地青年投入原住民文化保存發展,受補助單位得聘任對原住民文化事務,有高度參與熱誠之在地青年擔任工作人員,受補助單位於聘任該人員時,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三)前述聘任人員之人事費用不得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若以業務費雇用臨時人員,其工資及工作時數等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公告之相關規定。前述個人所得應依財政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於申請撥款時,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四)受補助計畫不得支用項目,包含購置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資本門設備;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一般性聯誼或慰勞性活動;獎金(品)、紀念品及禮品等;網站建置及電腦週邊設備、軟體;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物新(興)建費用;館藏文物購置;辦公室庶務性設備、維修及基本營運(租金、水電費、通訊及網路等);出差膳雜費及行政管理費用等。
(五)其他可補助項目舉例如下:
1、辦理活動或研習等場地租借費。
2、執行計畫所產生之交通費及住宿費,請依國內出差旅費標準編列,並核實支付。另若屬偏遠地區得以里程數換算油資,每公里至多補助新臺幣三元。
3、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編列。
4、雜項支出應以「雜支」編列,且不得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五。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留存保管之支用單據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辦理;若補助經費產生利息或有其他衍生收入者,得用於受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七)各項業務費不得與人事費勻支流用;另各項業務費間之勻支幅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事前向本部申請,經核准後辦理。
(八)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留存保管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與真實性負責;如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計畫內容如對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跨部會合作計畫(如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合作相關文化計畫)具有必要性、或具時效性、臨時性緊急提案,得斟酌年度經費情形,不受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由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專案核定。其屬跨部會合作計畫者,依其訂定之補助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1、受補助計畫之各別工作項目,不得有販售行為。
2、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3、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獲補助者執行本要點計畫若涉及媒體廣告,應確實依照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4、受補助計畫應有明確核心工作項目,及能呈現該工作項目文化脈絡之完整紀錄。若該工作內容涉及飲食文化(如在地食材採集、共煮、共食、體驗等),應一併進行其傳統智慧或在地知識(含土地、空間/移動、季節變化、參與人物等)之文史脈絡及故事等之調查,並將執行過程詳細紀錄。本項並列為期中(末)報告應檢核事項。
5、受補助單位於結案時,應將相關成果資料上傳本部指定之資料庫。另成果報告若有下列事項,交付規格如下:
(1)照片格式為JPG檔,解析度為300dpi以上。
(2)影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創作、紀錄片等)格式為AVI、MOV、FLA、MPEG-2或MPEG-4等,解析度為720p以上。
(3)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應提供PDF檔。
6、計畫執行期間之相關活動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海報等)、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及調查研究報告等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贊助或補助單位;另重要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活動場合,應於活動前通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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