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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路運計字第1150034813號

訂定「一百十五年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計畫補助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十五年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計畫補助作業注意事項」

 

局  長 林福山

 

一百十五年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計畫補助作業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公路局(下稱公路局)為落實公路公共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計畫,執行補助審核及管考作業,以協助全國各地區發展多元公路公共運輸,改善公路公共運輸經營環境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提案單位: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下稱地方政府)。

(二)鄉(鎮、市)公所。

(三)交通部所屬機關(構)或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本計畫補助成立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下稱區域中心)。

(五)民間團體或其他經指定之計畫辦理單位。

三、提案單位應依本計畫所定計畫目標、推動策略及行動方案,研提有助於達成各項績效指標之計畫(績效指標目標值如附表),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向公路局申請補助。但本注意事項所定事項,其他補助作業有規定者,應依其他規定辦理。

四、補助項目及方式

(一)本計畫補助項目以公路公共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計畫提案原則(下稱提案原則,附件一)所列之項目為限。但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除基本民行需求計畫或配合交通部重點政策計畫外,宜採訂定績效指標值之計畫,及包裹式、跨縣市、多年期之整合績效計畫提案申請補助。

(三)各申請補助計畫屬性類型、優先補助項目,由公路局依本計畫目標檢討訂定,並得視政策及預算情形調整每年補助內容與額度。

五、提案補助基準及比例:

(一)地方政府:自籌款比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及下表認定;各項目之補助基準及金額上限依「公路公共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計畫核定原則」(下稱核定原則,附件二)辦理。

 

1、財力分級第一級者,自籌款比率至少百分之八十。

2、財力分級第二級者,自籌款比率至少百分之六十五。

3、財力分級第三級者,自籌款比率至少百分之五十。

4、財力分級第四級者,自籌款比率至少百分之三十。

5、財力分級第五級者,自籌款比率至少百分之十。

(二)非直轄市執行幸福巴士計畫,其自籌款比率規定如下:偏鄉地區比照財力分級第五級者;非偏鄉地區,屬財力分級第一級至第二級者,比照財力分級第三級者。本注意事項所指之偏鄉地區,係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非直轄市鄉(鎮、市、區)公所。

(三)跨縣市區域整合之補助計畫,財力屬第五級者,自籌款比率至少百分之十,其他財力分級者,自籌款比率至少百分之三十。

(四)民間團體或區域中心申請補助之計畫,其自籌款比率至少百分之五十一。但經公路局專案核准之計畫,不在此限。

六、計畫申請、審查及核定:

(一)申請作業:

1、提案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提案原則所載明之格式、條件、項目及內容等,擬具公路公共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需求申請書(附件三),向各區監理所提案。

2、地方政府申請跨縣市之區域整合補助計畫,應由單一機關提案。

3、鄉(鎮、市)公所申請補助之計畫,應同時副知所屬之地方政府。

(二)審查及核定作業:

1、各項補助計畫由各區監理所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初審後,提送公路局複審,核定作業並得邀請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交通科技及資訊司及運輸研究所等單位共同審查後核定。

2、鄉(鎮、市)公所申請之補助計畫,由公路局核定後,轉由其所屬地方政府辦理經費轉撥、核銷及管考等事宜。

(三)其他事項:

1、各區監理所或地方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案件,其補助金額及比例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要件者,補助機關應確實監督其執行。

2、提案單位歷年有違反規定遭追繳補助款,且該等款項尚未繳回結清者,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得不予受理其申請補助計畫。

3、補助計畫內容如有疏漏或需修正,由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逕予退件。

4、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提案單位應依核定之品項、數量、額度、比例及附帶條件等,於規定期限內提送定稿計畫書報各區監理所備查。定稿計畫書與原核定之補助計畫相符或修正內容不涉及補助項目變動或補助金額增加等重大變更者,由各區監理所以公路局名義同意備查;定稿計畫書有重大變更者,由各區監理所提報初審意見送公路局審核同意後再予備查。

七、計畫執行

(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由提案單位執行。但經交通部或公路局辦理之採購案件,由受委任或受委託單位執行。

(二)補助計畫之補助品項、數量、額度、比例及附帶條件等以備查定稿計畫書為準,執行中之補助計畫如需變更,提案單位應敘明理由,依前點第三款第四目所定程序,重新提報定稿計畫書備查。

(三)各項補助經費之支用,除地方政府及特種基金依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但地方政府經營幸福巴士或辦理通用計程車特約制度,以公開徵求方式簽訂行政契約者,得不受政府採購法所定程序之限制。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其計畫經費核銷作業應依公路公共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計畫核撥處理原則(附件四)辦理。

(二)執行單位請款,應於來函敘明補助計畫名稱、編號、核定函發文日期字號、定稿計畫備查函發文日期字號、決標日期、歷次撥款情形、已請領經費支用情形、本次請款期別、本次請款數額及其計算方式等,並依公路局指定執行單位之機關(構)或民間團體屬性,依下列方式辦理及檢附相關文件:

1、對地方政府、鄉(鎮、市)公所及特種基金之補助: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附件五)。

2、政府機關間之補助:採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機關之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3、契約副本,或發生債務、契約責任之證明文件(如營運虧損補貼之核定函等);屬購車補助者,應併附車輛採購契約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開立之公證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4、執行單位開具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並應載明核定之補助案件名稱、編號。

5、執行公路局補助案件請款說明表(附件六)。

 

6、申請最末期款時,應敘明契約規定之完工日期、實際完工日期、違約金及驗收扣款情形,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1)結算驗收證明書(附件七);該證明書如係由民間團體出具者,應填具附件八結算驗收證明書,補助機關應確實監驗並核章。如以締結行政契約方式辦理者,亦須檢附。

(2)屬政府機關(構)者,應填具「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九),並依填表說明辦理。屬民間團體者,應將原始憑證彙集成冊並填具「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十)及支出憑證明細表(附件十一),一併檢送公路局。但私立學校提出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教育部核定補助,並經同意免檢還原始憑證之證明者,比照上開內控機制辦理,相關原始憑證可免予檢還。

(3)屬實體建置者,應併附施工前後及執行成果照片。

(4)屬規劃及研究案者,應併附定稿之期末報告書及審查通過之佐證資料(如會議紀錄)。

(5)公路局得視實際需要,請受補助單位提送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7、原始憑證保管:

(1)政府機關(構):屬補助民間團體者,受補助機關(構)應依各地方政府之自治規定辦理,或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四款規定辦理;非屬補助民間團體者,留存之原始憑證應彙集成冊,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公路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2)民間團體:結報時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公路局於審核後,得將支用單據檢還民間團體妥善保存。

九、輔導管考:

(一)執行單位應建置統一聯絡窗口,負責統籌與列管工作,並應配合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規範之輔導與管考機制。

(二)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辦理之計畫說明會、教育訓練宣導、工作會議及檢核會議等,各單位均應指派人員與會及報告計畫執行情形。

(三)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得會同相關政府機關或專家學者,就執行單位受補助計畫進行不定期查訪,以瞭解計畫執行狀況、經費支用情形及原始憑證保存等事宜。如查有缺失,應限期改善。

 

(四)取消補助及抵充機制:

1、提案單位應配合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之各項查核及管考作業。如拒絕配合、經查核有執行不實(佳)、進度嚴重落後或其他違反規定事項,公路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撥、扣減、縮減或取消補助該單位當年度或以後年度相關補助款。已撥付之款項,並得予追繳。

2、實際受領補助款之民間團體,因詐領補助款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者,除依前目規定辦理外,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同類型案件之補助計畫。提案單位為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者,提案單位應主動撤銷補助,並追繳該詐領部分之補助款。

3、提案單位有前二目情形,而未配合如期繳回者,以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補助款抵充。

(五)計畫執行結案後之各項受補助設備(施)或系統,應維持功能正常運作及提供服務至少五年,但大型候車設施與轉運站,應至少六年。各執行單位應負管理之責,如查有違反規定,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應全數繳回其因補助各項設備(施)或系統而受撥付之補助款。

(六)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本計畫各補助(貼)項目,當年度所屬駕駛人駕駛所屬營業車輛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者,視其違規情形,依下列規定折減補助金額:

1、每件折減新臺幣三十萬元。

2、違規案件有肇事致行人受傷者:每件折減新臺幣一百萬元。

3、違規案件有肇事致行人死亡者:每件折減新臺幣二百萬元。

4、同一違規案件,依本注意事項或本局其他補助(貼)之法令應為折減者,依各該規定分別折減之。

5、同時申請本計畫多項補助項目者,按整體行銷與推廣、多元票證系統、績效獎勵、養量費用、鼓勵公車駛進校園、其他補助項目之順序,依序折減。

(七)執行單位受補助計畫之經費執行率、進度控管、有無違規事項及執行成效等,公路局可列入未來核定相關補助計畫之參考,並得針對表現良好者予以表揚及獎勵。

十、本補助作業注意事項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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