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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衛部保字第1151260379號

訂定「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辦法」。

附「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辦法」


部  長 石崇良


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以下併稱申請者),為執行法定職務,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以下簡稱健保資料),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內容,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保險人提出:

  一、法律依據。

  二、利用事由及目的。

  三、所需健保資料種類及內容。

  四、健保資料提供方式。

  五、健保資料利用期間。

  六、健保資料利用之目的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時之處理。

  七、健保資料使用紀錄及保密之方式。

  八、其他保險人指定事項。

  前項內容之說明,申請者有困難者,得敘明理由,經保險人同意後,免予載明。

  第一項申請資料屬非特定個人健保資料者,應依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檢附使用管理規範。

第 三 條  保險人得以下列方式,提供健保資料:

  一、安全檔案傳輸網路協定(SFTP)。

  二、政府資料傳輸平臺(T-Road)。

  三、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電子查驗服務(WebIR)。

  四、戶政資訊電子閘門。

  五、電子郵件。

  六、公文書。

  七、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

第 四 條  申請者申請於特定安全作業環境內利用健保資料者,應經保險人同意,並於保險人指定之安全作業環境內為之。

  保險人指定前項作業環境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一項指定之安全作業環境,為主管機關建置及管理者,保險人並應副知主管機關。

  申請者於安全作業環境內利用健保資料時,應遵行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安全作業環境規範。

第 五 條  申請者對其取得之健保資料,應於申請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依其所依據之法律運用及管理,不得任意對外揭露或為其他目的外利用。

  申請者違反本辦法者,保險人得拒絕提供,並得停止其利用資料;其因而致生損害於他人者,申請者應依法負責。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日施行。



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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