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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二十四點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二十四點附表三
部 長 石崇良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二十四點附表三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