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
國署營字第1150076539號
訂定「彰濱產業園區崙尾土方暫置區收費標準」。
附「彰濱產業園區崙尾土方暫置區收費標準」
署 長 蔡長展
彰濱產業園區崙尾土方暫置區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徵收機關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規費徵收業務委託彰化縣政府辦理。
第 三 條 申請使用暫置區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者,應依下列基準繳納使用規費:
一、彰化縣轄內公共工程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三百元。
二、中部地區非屬前款之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第 四 條 依本標準繳納之規費,除有溢繳、誤繳或其他依法應退還之情形外,不予退費。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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