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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 經標檢政字第11530015200號

本局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3910第10節「每24小時備用損失E24須符合能源效率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之相關規定」,自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經濟部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經能字第一一四五八○○四三六○號公告修正「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局  長 陳怡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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