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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 臺教師(二)字第1152601635A號

修正「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部  長 鄭英耀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各大學申請增設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提報計畫書,其應包括之內容如下:

(一)任教學科名稱。

(二)參加規劃單位及人員。

(三)負責培育任教學科之系所、組、學位學程,包括主要規劃系所、開課相關系所、中心。

(四)專門課程規劃、專業師資,包括人數、任教課程規劃。

(五)學校內部審查程序說明(培育規劃及專門課程應經學校相關會議審查通過)。

(六)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之科目及學分,包括師資生最低應修畢及學校規劃之總學分數、各課程類別最低學分數、科目名稱及課程綱要、開設科目與課程對應本部所定專門課程架構表之課程類別及其最低學分數及相關文件資料。

(七)其他說明事項。

六、各大學以國民小學師資類科申請增設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專長、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合流培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應提報第三點所定計畫書,經本部行政審查核定後辦理,不受前點送專家審查規定之限制。

    各大學以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增設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專長者,應提報第四點所定計畫書,經本部行政審查核定後辦理,不受前點送專家審查規定之限制。

七、各大學申請調整(包括新增、減列及更名)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之學科、領域及群科之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培育系所者,應訂定校內審核機制。該機制應經校級會議通過後,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各大學依前項校內審核機制辦理培育系所調整,應上傳變更說明或對照表、變更佐證資料及相關會議審查通過資料至師資職前課程管理平臺,並報本部備查。

八、各大學應將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上傳至師資職前課程管理平臺,並同時函報本部備查;課程修正時亦同。

    前項課程應函報本部之資料如下:

(一)教育專業課程:開設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修業規定及規劃,包括師資生最低應修畢及學校規劃之總學分數、各課程類別最低學分數、科目名稱及課程內涵、開設科目與課程對應教師專業素養、教師專業素養指標及課程類別與其最低學分數及相關文件資料。

(二)專門課程:

1、培育任教學科名稱。

2、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應包含負責培育任教學科之系所、組、學位學程,包括主要規劃系所、開課相關系所或中心。

3、課程規劃。

4、學校內部審查程序說明(培育規劃及專門課程應經學校相關會議審查通過)。

5、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之科目及學分,包括師資生最低應修畢及學校規劃之總學分數、各課程類別最低學分數、科目名稱及課程綱要、開設科目及課程對應本部所定專門課程架構表之課程類別與其最低學分數及相關文件資料。

6、其他說明事項。

7、國民小學及幼兒園師資類科僅須檢具第三目至第五目文件資料。

8、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次專長-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課程僅檢具師資生最低應修畢總學分數及相關文件資料。

    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施行前,經本部核定辦理師資職前教育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及群科,其課程應檢附前項文件資料經本部備查後繼續辦理。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學分表報本部備查後,應於該表註明本部備查日期及文號,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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