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
文影字第11520311012號
修正「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
附修正「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
部 長 李遠
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廣播電視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二、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三、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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