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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 文影字第11520311012號

修正「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

附修正「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


部  長 李遠


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廣播電視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二、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三、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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