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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 運國(四)字第1150501511A號

修正「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李洋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前條所定綜合賽事如下: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綜合賽事之申請辦理者,以第五條第一款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限。

第 四 條  第二條所定單項賽事,應為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之必辦項目或本部認定為我國運動政策推展之運動種類賽事。

第 五 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單位如下:

  一、地方政府。

  二、國民體育法第三條所定特定體育團體,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或認可之團體。

  三、依法設立登記,且其登記營業項目有與運動相關之公司。

第 八 條  前條申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賽事之運動種類及賽程規劃。

  二、申辦賽事之目的及效益。

  三、結合其他地方政府、中央機關(構)與學校現有場館資源之場館總體檢報告及分工事項。

  四、財務規劃,包括自償性財源。

  五、經費預算表。

  六、協力團體。

  七、計畫執行期間。

  八、計畫工作內容。

  九、預定進度。

  十、需協助事項。

  十一、配合本部運動推廣之成效。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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