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 核安字第11500041702號
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第十二條。
附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第十二條
主任委員 陳明真 公假
副主任委員 張欣 代行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二 條 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測驗及補考者,其應繳納之測驗費如下:
一、第一階段測驗: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第二階段測驗:
(一)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高級運轉員:
1、持有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未持有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規定,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操作能力測驗及補考者,其應繳納之測驗費如下:
一、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高級運轉員: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接受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再鑑定測驗及補考者,其應繳納之測驗費如下:
一、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高級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測驗及補考者,其應繳納之測驗費如下:
一、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高級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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