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原民綜字第11500408304號
主 旨:公告行政院核定西拉雅族為平埔原住民族群,自行政院核定日起生效,並自115年8月13日起受理西拉雅族民族成員名冊登載。
依 據:
一、「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二條規定。
二、行政院115年7月31日院臺原字第115501648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核定之平埔原住民族群名稱:西拉雅族。
二、核定之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於日治時期戶籍資料內有熟、平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屬於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登記或登記形式,且日治時期戶籍資料上「現住所」欄位所載屬於西拉雅族分布地區者(如附件)。
三、受理期間:自115年8月13日起至120年8月12日止。
四、民族成員民冊登載申請地點: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受理單位。
五、受理時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受理單位之上班日。
六、應攜帶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足以證明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符合民族成員要件之日治時期戶籍資料。
(四)其他受理單位公告之應攜帶文件。
七、經登載於西拉雅族民族成員名冊者,得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登載證明書函至戶政事務所,依本法規定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並登記西拉雅族民族別;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規定辦理。
主任委員 曾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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