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經技字第11502414360號
修正「經濟部國家產業創新獎實施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國家產業創新獎實施要點」第五點
部 長 龔明鑫
經濟部國家產業創新獎實施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本獎之獎項分為組織類、團隊類及個人類三類,獲獎者均頒予獎座及得獎證明,並得編列獎金以資鼓勵:
(一)組織類獎項:鼓勵我國企業、政府單位、學校、研究機構於產業創新具特殊成就及有重大產業貢獻者,得頒贈卓越創新獎項與績優創新獎項。本類項下分設一般企業組、中小企業組、新創企業組、學研機構組與政府單位組。本類獎額每屆以二十一名至二十七名為原則。
(二)團隊類獎項:鼓勵我國企業、政府單位、學校、研究機構之團隊於產業創新亮點、創新成果對產業發展貢獻等有績優事項者,得頒贈團隊創新領航。本類項下分設一般企業專案組、中小企業專案組、新創企業專案組、學研專案組與政府專案組。本類獎額每屆以七名至十三名為原則。
(三)個人類獎項:鼓勵產學研界之個人於產業創新與產業貢獻上有特殊成就者,得頒贈創新菁英與產學貢獻,其中創新菁英下設一般個人組、女傑組與青年組。本類獎額每屆以十二名至十八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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