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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臺教學(四)字第1152803035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表一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考量學年度與會計年度間之差距,如當年度已依本要點申請經費之學校,於該年度之下半年新學年度開始時因多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而增加經費者,得於原補助經費中勻支。未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經費之學校,於下半年新學年度開始時始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者,如當年度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仍有經費使用之需求,為考量所有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得向本部申請該校十月至十二月間所需之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費、教材及耗材費、課業輔導鐘點費等經常門經費。

(二)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個別化支持計畫,得由學生事務、輔導單位或相關單位辦理,並督導資源教室或辦理單位負責執行特殊教育及支持服務等事項。

(三)學校應召開會議審查下列事項,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

1、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2、實施特殊教育方案相關事項。

3、提送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等相關事項。

4、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

5、身心障礙學生招生及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等相關事項。

6、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四)前款會議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召集人由校長指定學校一級單位主管兼任之,並邀請特殊教育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學生代表參加。必要時得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加。

(五)輔導人員進用之規定:

1、輔導人員由學校進用之,並應簽訂相關契約以確保雙方之權益。輔導人員之費用,本部採定額補助方式。學校聘用輔導人員時,薪資應以契約訂定,不得低於「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最低薪點標準,並應配合政府調薪政策調整薪資,依本部公告薪點折合率辦理;當年度經本部核定計畫經費後,如因本部公告薪點折合率致新增人事相關經費,得循學校內部行政程序自該年度雜支額度內流入支應,免報本部辦理經費調整。薪資及各類法定勞工權益相關費用(如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加班費或其他津貼等),不足之部分,學校應以自籌款補足,不得以雇主應負擔之相關費用為由影響輔導人員之薪資。輔導人員之進用管理應依各該校人事相關規定管理之,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2、輔導人員通過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者,其薪資待遇依以下基準辦理:

(1)具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位之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三階支薪基準起用之,並以晉級至七等七階為限。

(2)具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士學位以上之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四階支薪基準起用之,並以晉級至七等七階為限。

3、學校應依進用辦法第七條規定進用輔導人員,輔導人員於在職期間依進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每人每年最低研習時數為三十六小時。輔導人員研習時數資料,應於年度計畫經費申請時,一併報本部作為經費審查參據。

4、本部依本要點補助學校進用之輔導人員,以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及資源教室業務為主,不得挪用辦理其他單位之業務。

5、輔導人員之特教研習時數,應於研習後自行至本部特教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登錄。本部得視需要,請各校提報輔導人員相關工作績效及參加專業知能研習紀錄供參。

6、各校輔導人員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及資源教室業務如有相關行政缺失,應由各該校納入下年度是否續用該資源教室輔導人員之參考。

(六)財產購置之規定:

1、學校於申請補助經費時,均應檢附設備清單,並註明其用途。

2、所購置財產,學校均應列入財產登記,加強管理及應用。

3、本部補助之教材及耗材費用不得直接發予學生個人使用,其購置之教材及耗材應列入財產登記,加強管理及應用。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四點附表一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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