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403801A號
主 旨:預告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2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第4項。
三、「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教育組。
(二)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4)3706-1116,周小姐。
(四)傳真:(04)2332-6120。
(五)電子郵件:e-2135@mail.k12ea.gov.tw。
部 長 鄭英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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