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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農金字第1157452432號

修正「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農民投保農產業保險者,除第六條規定外,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投保期間至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交由投保標的所在地之基層農會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

  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保險費補助之申請期間,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公告延長之。

  第一項農民投保之農產業保險為養蜂保險者,其保險費補助應交由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第 五 條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農會受理申請補助,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至遲於前條第一項申請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轉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農民投保之農產業保險,為主管機關指定得僅繳納自行負擔保險費者,農會受理申請補助,應先將申請資料登錄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並送請保險人確認;俟保險人將確認資料傳輸至該系統後,由農會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三條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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