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農授糧字第1151186083號
修正「硬秈及糯種公糧撥售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七點及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硬秈及糯種公糧撥售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七點及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
部 長 陳駿季
硬秈及糯種公糧撥售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七點及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陳庫存加工用公糧及供應市場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七、廠商應於繳清價款後五個工作日內,於申購系統接收並列印分署填發之糧食出倉單(以下簡稱開單),持單至指定公糧業者處提領,並應於開單日隔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全數提清,提領作業由廠商自行負責,並得先至提領公糧業者確認機具、人力與提領程序,提領所需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廠商提領時,可當場抽驗品質,如有不符合本署公告規格標準者,得拒絕提貨。提貨後如有不符合本署公告規格者,在未解包情形下,於貨品提領三個工作日內會同供貨分署會驗,逾期不得有任何異議。
逾期未提清者,應自行負擔品質劣變及倉儲損失風險,並自逾期日起按逾期數量每公噸每日加收五十元逾期違約金,繳清違約金後始得提領未提領部分,逾期超過一個月者,自發函通知廠商日起停止一年申購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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