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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 台內消字第1150401604號

主  旨:預告修正「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

三、「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三)聯絡人:顏專員

(四)電話:02-81959235

(五)傳真:02-89114268

(六)電子郵件:drum@nfa.gov.tw


部  長 劉世芳



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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