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
台內消字第1150401604號
主 旨:預告修正「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
三、「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三)聯絡人:顏專員
(四)電話:02-81959235
(五)傳真:02-89114268
(六)電子郵件:drum@nfa.gov.tw
部 長 劉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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