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
附修正「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
部 長 龔明鑫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十一及規費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出流管制計畫書之審查收費基準如下:
一、土地開發利用面積未達二公頃者,每件新臺幣九萬元。
二、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三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三、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公頃,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五萬五千元。
四、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五公頃,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二萬元。
五、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十公頃,三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八萬五千元。
六、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十公頃,每件新臺幣四十四萬元;逾一百公頃部分,每滿十公頃增收新臺幣三萬三千元,未滿十公頃部分,以十公頃計。
出流管制計畫書經核定後,義務人申請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者,以變更後面積依前項收費基準之百分之六十收費。
第 三 條 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收費基準如下:
一、土地開發利用面積未達二公頃者,每件新臺幣七萬元。
二、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三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七萬八千元。
三、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公頃,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二萬元。
四、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五公頃,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七萬五千元。
五、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十公頃,三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三萬元。
六、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十公頃,每件新臺幣三十五萬元;逾一百公頃部分,每滿十公頃增收新臺幣二萬七千元,未滿十公頃部分,以十公頃計。
第 四 條 義務人應依各級主管機關指定方式繳交審查費。
第 五 條 義務人依本標準繳納審查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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