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三點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三點附表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七、公立幼兒園執行本要點之補助,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課後延長照顧及寒、暑期加托服務之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兼顧生活教育,並不得為課後才藝之辦理。
(二)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期加托服務,應尊重家長參與意願,不得強迫。
(三)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期加托服務之照顧服務人員資格,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規定;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公立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之辦理形式、原則、時間、師資,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幼兒之認定要件、收退費、經費支用、獎懲及其他注意事項,分別訂定相關規定予以規範。
(五)期間及時間:
1、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教保活動課程起訖日期及寒、暑期,每日教保課程之後,至多補助三小時,每日時間之計算,不得早於下午四時。
2、寒、暑期加托服務:寒、暑期,比照平日時間提供服務。
3、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五歲幼兒補助期間,計算至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止;新生之補助期間,自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
4、公立幼兒園獲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加置人力補助者,須提供延長照顧服務之基本服務日數,除寒、暑期得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停托五日外,其餘時間均應依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期加托服務。
(六)幼兒收費及退費:
1、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三十五元,半小時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2、寒、暑期加托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月二千元;採部分日數參加者,每日一百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3、幼兒臨時參加者,其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每小時以五十元計,半小時以三十元計,寒、暑期加托服務,每日以二百四十元計。
4、第一目及第二目所稱經濟需要協助幼兒,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十萬元者。
5、幼兒連續請假達五日以上(不包括例假日),或因疫情、流行性傳染病及天然災害等配合停課之期間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幼兒當月未參加服務日數及幼兒園當月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加托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辦理退費。
(七)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之進用、薪資、工作時間及相關權益事項如下:
1、進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甄選,準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契進辦法)規定辦理並簽訂不定期契約;但學期中臨時出缺未有備取人員者,得由各園自行公開甄選,並準用契進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2、薪資支給:具教保員資格者,準用契進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一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按學歷支薪,其工作內容具有實際從事幼兒班級之教保工作者,得支領教保費;未具教保員資格者,準用契進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二助理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支薪。
3、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自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三十分。但寒、暑期每日工作時間之起訖,得依人力調度需求酌予調整,惟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4、加置之照顧服務人員,其考核、晉薪及薪資支給之年資採計,準用契進辦法相關規定,其餘勞動權益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瞭解公立幼兒園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期加托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優予獎勵。
公立幼兒園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期加托服務情形,列為本署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施政計畫及預算之考核項目之一。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