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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數位韌性字第11550015621號

主  旨:114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電信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相關事項案。

依  據:

一、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二、本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5年8月4日第2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114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實施成果補助金額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各項電信普及服務申請補助金額新臺幣7億1,728萬1,190元。

1、不經濟地區電話普及服務新臺幣3億6,415萬2,600元。

2、不經濟公用電話普及服務新臺幣8,343萬4,050元。

3、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新臺幣2億2,891萬8,900元。

4、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新臺幣4,077萬5,640元。

(二)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新臺幣124萬4,958元。

(三)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新臺幣151萬364元。

二、114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補助金額經衡酌電信普及服務實施成果,就資料邏輯性與嚴謹性、各項成本資料計算之正確性、不經濟交換局之市內電話服務虧損而數據通信接取業務利益之現象斟酌淨成本合理性、不經濟公用電話使用率偏低等因素,本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於115年8月4日第2次會議完成審查。

三、114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電信普及服務補助金額核准如下(含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3個月利息):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各項電信普及服務新臺幣6億8,396萬7,244元。

1、不經濟地區電話普及服務新臺幣3億4,827萬7,281元。

2、不經濟公用電話普及服務新臺幣7,580萬2,920元。

3、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新臺幣2億1,893萬9,126元。

4、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新臺幣4,094萬7,917元。

(二)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新臺幣111萬7,702元。

(三)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新臺幣151萬6,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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