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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 經標度政字第11550003320號

主  旨:修正「水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度量衡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鑒於現行法規尚未明確規定附加其他裝置不得變更檢定合格之外觀標示或妨礙其讀取,爰修正旨揭技術規範。

二、「水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如附件。


局  長 陳怡鈴



水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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