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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 臺教高(五)字第1152201674A號

修正「教育部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不定期追蹤查核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不定期追蹤查核作業要點」第七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不定期追蹤查核作業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評定原則:

(一) 本部或查核機構對各審查會查核通過與否之評估意見,應經本部大專校院研究倫理組織及運作指導委員會審議,由本部公告查核名單。

(二) 當年度查核基準之必要項目中,有任一項目經評定為不符合,由本部通知審查會限期改善。經通知限期改善之審查會,應提具改善報告;改善報告經核定不通過者,不得審查新案。

(三) 審查會違反相關法令之情節重大者,本部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改善前不得審查新案,並得視情況縮短其合格效期或廢止其合格評定。

(四) 原合格評定經廢止之審查會,不得審查研究計畫,亦不得監督及追蹤管理研究計畫。已開始審查之研究計畫,自查核結果通知送達審查會之日起,應即停止,且不得受理新申請案件;其已審查通過研究計畫之監督及追蹤管理,應即由其移轉於合格審查會為之。

(五) 原合格評定經廢止之審查會,得於次年重新申請查核。經查核列為合格者,始得受理審查研究計畫案件。

(六) 必要時,本部得暫停審查會受理審查新案,經不定期查核審查通過,或改善報告經核定通過後,始得恢復受理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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