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
農授漁字第1151546302號
修正「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養殖吳郭魚加工獎勵作業原則」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養殖吳郭魚加工獎勵作業原則」第九點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養殖吳郭魚加工獎勵作業原則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受理單位辦理事項:
(一)獎勵切片成品重量登記:
1、 每日下午四時前通報本部漁業署登記重量總數。
2、 登記達三百公噸時,由本部漁業署通知受理單位停止受理並依受理單位收件順序決定。如同時有數個獎勵對象登記者,平均分配獎勵登記重量。
3、 獎勵對象未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於登記後十日內進廠加工者,取消其獎勵登記並通知獎勵對象,另就該經取消登記之獎勵重量通報本部漁業署。本部漁業署得另行公告受理獎勵切片成品重量登記之期間。
(二)加工:每週二中午十二時前以電子郵件向本部漁業署通報統計清冊,清冊內應載明受理各獎勵單位之受理時間、登記總數、池邊收魚日期、收魚量、成品量等資訊。
(三)查驗:受理單位依據加工廠進貨紀錄、成品重量及製成率查驗,並得視需要要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照片、影像等)。
(四)受理單位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前,向本部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必要時本部得展延研提計畫期限。
(五)撥款:審查通過後檢附清冊,由本部漁業署撥付獎勵金予受理單位後核撥獎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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