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農作物種苗檢查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作物種苗檢查須知」
部 長 陳駿季
農作物種苗檢查須知修正規定
一、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國內農作物種苗管理,維持優良品種之遺傳特性及種苗品質,以確保健康優良種苗供應,並增進單位面積產量及產品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 本須知所稱種苗,指植物體之全部或部分可供繁殖或栽培之用者。經本部核定加入良種繁殖系統之作物品種,均應接受檢查。
三、 檢查對象分為下列三級:
(一) 原原種:由各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直接用原始種苗繁殖所生產之種苗。
(二) 原種: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會或契約農家,直接用原原種播種,依照規定方法繁殖之種苗。
(三) 採種: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鄉(鎮、市)公所、農家或契約農家,直接用原種播種,依照規定方法繁殖之種苗。
四、 種苗之檢查分為田間與室內檢查二種;各種農作物種子、種苗檢查標準如附件一。
五、 各級繁殖田之田間檢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田間檢查之申請,應由申辦單位於作物田間檢查適期(如附表一)一週前,填具良種繁殖田田間檢查申請表(如附表二)向本部種苗改良繁殖場提出申請,並由該場指派專人會同申辦單位人員辦理。各級繁殖田之田間檢查應依附件一所定各該作物檢查標準辦理。
(二) 田間檢查時,如發現未符標準而得改善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三) 未經田間檢查、經依前款規定通知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或無法改善者,不予辦理室內檢查。
六、 種子之取樣程序如下:
(一) 應在種子採收調製裝袋後,由申辦單位於預定取樣一週前,填具良種繁殖田室內檢查申請表(如附表三)向本部種苗改良繁殖場提出申請,並由該場指派專人會同申辦單位人員辦理。
(二) 種子取樣方法,參用國際種子檢查協會發行之「國際種子檢查規則」內容辦理;種薯或幼苗之取樣方法,依附件一所定各作物檢查標準辦理。
七、 室內檢查程序如下:
(一) 應依附件一及「糧食作物良種繁殖制度及室內檢查流程」(如附件二)中農作物室內檢查程序及標準辦理;本須知未規範者,得參用種子檢查國際標準方法作為檢查依據。
(二) 室內檢查未符標準但可加以改善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複查合格後,始得分配使用。
八、 貯藏期間檢查程序:經室內檢查合格之種子,其貯藏期間超過六個月者,應由種子貯藏機關於種子分配一個半月前,申請取樣檢查其水分及發芽率。
九、 凡原原種及原種之種苗經室內檢查合格者,於種苗分配前,應由受檢者在其種苗裝袋之袋口上方封貼標籤。標籤分二種,原原種者為黑色字體,原種者為藍色字體。標籤上應填明經營者姓名、期作別、品種及日期等資料,標籤由本部種苗改良繁殖場依種苗受檢數量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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