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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 臺教學(六)字第1152802606A號

修正「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附表

 

部  長 鄭英耀

 

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各級軍訓人評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均為無給職,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並由相關業務主管或軍訓主管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由相關行政人員或學者專家及擔任軍訓主管職之軍訓教官組成,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二)票選委員:以投票選舉方式產生;其中擔任軍訓主管之委員人數,不得超過票選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三、本部軍訓人評會規定如下:

(一)組成:置委員九人,由當然委員四人及票選委員五人,依下列規定組成:

1、當然委員產生方式及員額分配:

(1)督導次長(兼召集人)。

(2)主管司長(兼副召集人)。

(3)國教署學務校安組組長或副組長一人。

(4)法學專家一人,由召集人遴派擔任。

2、票選委員產生方式及員額分配:

(1)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主任一人,由各區資源中心主任互選之。

(2)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聯絡處軍訓督導一人,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聯絡處軍訓督導互選之。

(3)專科以上學校一至二人:由各區資源中心推薦軍訓教官男、女各一員,並由候選人互選產生。各區資源中心候選人產生方式,由各區資源中心定之。票選委員互選之選舉作業說明,由本部定之。

(4)高級中等學校一至二人: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聯絡處推薦之高級中等學校票選之候選人互選產生。

 

(二)職掌:

1、軍訓教官人事政策及法令研討、諮詢或建議。

2、軍訓教官特殊重大獎勵案件審議及建議。

3、校級軍訓教官資績決審與推薦資格審議及建議。

4、軍訓教官特殊遷調個案審議及建議。

5、其他有關軍訓教官人事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6、本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召集之評議會議,得併入本部軍訓人評會辦理之。

(三)委員選舉及任期:

1、軍訓人評會委員應於改選年度之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年度選舉。

2、軍訓人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3、票選委員因故出缺時,應按選舉時各類候選人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會議:

1、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2、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副召集人或當然委員一人代理之。

3、軍訓人評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不適服現役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迴避委員不列入出席人數計算。

4、委員有出席開會之義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5、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本部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身分別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除本部軍訓人評會外,各級軍訓人評會規定如下:

(一)組成:

1、國教署軍訓人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當然委員四人至五人及票選委員五人至八人,依下列規定組成:

(1)當然委員四人至五人:國教署督導業務之副署長(兼召集人)、學務校安組組長或副組長一人(兼副召集人)、學務校安組推薦科長以上一人,法學、性別平等或學生輔導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由召集人遴派擔任。

 

(2)票選委員五人至八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聯絡處軍訓督導一人至二人、各直轄市及縣(市)薦報票選軍訓主任教官及軍訓教官共四人至六人,由召集人遴派擔任。

2、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聯絡處軍訓人評會之組成,應報國教署備查;軍訓人評會組成委員人數不可低於五人,應擇聘學校學務、行政主管、法學、性別平等或學生輔導之學者專家擔任,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但軍訓教官未達十人之縣(市)得不設置,由軍訓人員相關會議行之或提出設置規劃後報請國教署備查辦理。

3、專科以上學校軍訓人評會之組成由各校訂定,並經校長核定後,報本部備查。但軍訓教官未達十人之學校得不設置,由軍訓人員相關會議行之。

(二)職掌:

1、軍訓教官人事政策與法令研討、諮詢或建議。

2、軍訓教官獎懲案件審議及建議。但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或校園霸凌事件,經主管機關或學校完成調查並建議應予軍訓教官重大懲罰者,免經各級軍訓人評會審議,逕陳報本部辦理。

3、校級軍訓教官推薦資格審議及建議。

4、軍訓教官特殊遷調個案審議及建議。

5、其他有關軍訓教官人事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三)委員選舉及任期:

1、軍訓人評會委員應於改選年度之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年度選舉。

2、軍訓人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選連任。

3、票選委員因故出缺時,應按選舉時各類候選人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會議:

1、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2、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副召集人或當然委員一人代理之。

3、軍訓人評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迴避委員不列入出席人數計算。

4、委員有出席開會之義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第五點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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