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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155502742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科技領域課程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科技領域課程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科技領域課程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充實公立國民中學生活科技教室設備。

(二)設置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科技中心),充實設備及其年度維運。

(三)支持偏遠地區學校推動科技領域課程。

(四)辦理科技教育(含新興科技)學習及探索活動。

(五)發展新興科技課程與完善教學設備。

    前項補助項目之辦理內容及補助基準,規定如附表。

四、地方政府應於本署規定期間,按補助項目,分別擬具計畫,填具經費申請表,向本署提出申請。

    前項計畫內容,應依包括事項分述如下:

(一)充實公立國民中學生活科技教室設備:

1、各校班級數及教室空間之分析。

2、建置生活科技教室空間及設施之策略及配套措施。

3、師生使用生活科技教室及其設施設備之規劃。

4、科技專長教師進用及現職教師增能之規劃。

5、設備與課程教學連結之策略。

(二)設置科技中心、充實設備及其年度維運:

1、縣市科技中心配置區位(擇選設置之學校應有適當空間、具備營運人力及專長師資)及服務區域之規劃(服務之區域及學校數)。

2、科技中心與地方課程輔導團與縣市相關資源之連結及合作規劃。

3、國中小課程模組研發及推廣之規劃。

4、師資增能之規劃。

5、新興科技認知普及之規劃。

(三)支持偏遠地區學校推動科技領域課程:

1、縣市所定學校申請計畫、原則及審查方式等相關作業方式。

2、學校申辦計畫,應包括師資背景分析(校內與外聘)、校內行政支援機制、教學設計、預期效益(學生及學校發展)及成效評估方式。

(四)辦理科技教育(含新興科技)學習及探索活動:本項計畫,包括地方政府辦理之學生競賽或學習活動與學校辦理之科技體驗假日、冬夏令營、科技巡迴體驗、競賽活動及科技產業體驗探索活動等。

(五)發展新興科技課程與完善教學設備:透過充實設備資源以輔助教學,引導學生從理解到動手實作,提升學生科技素養,進而激發其跨域應用之創新思維。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科技領域課程作業要點第三點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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