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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20日 經能字第11558002830號

修正「經濟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太陽光電申設案件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經濟部補助及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太陽光電申設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補助及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太陽光電申設案件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龔明鑫

 

經濟部補助及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太陽光電申設案件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與獎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太陽光電申設案件審查業務,充實相關行政能量及資源,加速申設行政流程,增進行政效能,以達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訂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太陽光電所占比率,特訂定本要點。

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申請補助機關)為辦理下列太陽光電申設案件審查業務(以下簡稱光電申設業務),得依本要點向本部申請補助經費:

(一)農業設施或綠能設施容許使用。

(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

(三)海岸管理。

(四)出流管制。

(五)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六)土地異動登記。

(七)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

(八)其他與太陽光電申設相關之審查業務。

    申請補助機關就前項各款光電申設業務,已訂定再生能源案件審查收費標準並收取規費,或經依經濟部補助與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作業要點受有補助或領有其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申請補助機關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案為限。

十八之一、本部得就符合下列要件之申請補助機關,辦理執行績效獎勵機制(以下簡稱獎勵機制):

   (一)前一年度補助計畫執行完畢,且未依第十一點辦理現況結案。

   (二)依第十四點第二項辦理前一年度補助計畫核銷,並經本部審查通過。

十八之二、獎勵機制辦理方式:

   (一)除本部另行指定期限外,本部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就申請補助機關之前一年度執行績效進行評比,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按評比序位,核定獎勵名次並撥付獎勵經費。

   (二)前款獎勵名次及獎勵經費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八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獎勵經費總額,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十八之三、獎勵機制評比項目及評比占分如下:

   (一)前一年度補助計畫之實際完成審查件數:六十分。

   (二)前一年度補助計畫之承諾完成審查案件數量達成比率:四十分。

十八之四、獎勵機制評比審查作業如下:

   (一)審查小組之組成:由本部指派一名代表,並遴聘專家或學者共三人至五人,組成獎勵機制審查小組,辦理評比審查作業。

   (二)評比分數之計算:依獎勵機制評比項目排名分數對照表(如附件十一)計算評比分數,並將加總後分數進行高低排序,作成評比序位。

   (三)評比序位相同者,得並列同一獎勵名次。本部依第十八點之二第一款核定獎勵名次之申請補助機關(以下簡稱獲獎機關)數量,應在符合第十八點之一規定之申請補助機關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以下。

   (四)如因獎勵名次並列,致超過前款後段規定之獲獎機關數量時,以前一年度補助計畫之實際完成審查件數評比項目,分數較高者優先排序。

十八之五、獎勵經費由獲獎機關以代收代付方式轉發光電申設業務相關審查人員。

十九、補助、獎勵經費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凍結或年度預算用罄時,本部得視實際情形刪減(除)補助、獎勵經費,並得不受理當年度補助經費之申請、不辦理獎勵機制。



經濟部補助及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太陽光電申設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第十八點之四附件十一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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