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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20日 金管銀合字第11501419881號

主  旨: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三)聯絡人:廖稽核

(四)電話:02-89689719

(五)傳真:02-89691356

(六)電子郵件:siru@banking.gov.tw


主任委員 彭金隆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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