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領域教材教法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領域教材教法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領域教材教法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師培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二)領域教材教法:指師培大學為師資生所開設有關領域、群科與幼兒園教材教法、自主學習帶領及教學實習等具教育實踐性質相關之課程。
(三)教學實踐研究:指師培大學教師以前述領域教材教法內涵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班)以及教保服務機構等場域實施教學實踐研究,藉由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究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
三、補助及獎勵類型:
(一)領域教材教法臨床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以下稱第一類研究計畫):
1、申請對象:各師培大學(以下簡稱申請學校)。
2、計畫主持人為申請學校師培學系或中心之現任專任教師、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或於一般學系開設教材教法課程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獲具本部核發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證書之教師。
(2)獲具本部核發講師證書,具有教學成果對外發表或曾獲校內外與教學成就相關獎項之教師。
(3)獲經學校聘任為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
3、本款第二目所稱之專任教師、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
(1)專任教師,指符合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規定所聘任之人員。
(2)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指由專科以上學系遴聘符合法令規定資格,並全時任職,按月支給薪酬之非編制內專任教學人員。
4、符合本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得參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學科領域(如: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全民國防領域等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重要議題或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教學校(班)以及教保服務機構等場域,進行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究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
5、領域類別與計畫主題須以教材教法之研究及創新為主,且同一計畫內容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獲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構(包括非本部政府機關及學校)補助者,需擇一請領,不得重複補助。
(二)領域教材教法研究學術論文獎勵(以下稱第二類論文獎勵):
1、申請對象:
(1)具備國內大學在學學籍之博士研究生。
(2)博士後研究人員。
(3)師培大學專(兼)任教師(含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
(4)具有國民教育(含特教)中央輔導團、國民教育(含特教)地方輔導團、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學科群科中心或參與領域教學研究中心跨校社群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含代理教師)。
2、以師資培育與教師專業發展相關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材教法研究與創新為主題之公開發表正式論文。
3、申請者須為申請論文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擇一,申請獎勵之論文於本計畫徵件截止日前三年內完成,並應發表於具名、全文審查機制,且能公開使用之學術期刊之正式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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