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交通部觀光署辦理平日住宿及生日券獎助活動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但第三點第二款自一百十五年九月十日生效。
附「交通部觀光署辦理平日住宿及生日券獎助活動實施要點」
署 長 陳玉秀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平日住宿及生日券獎助活動實施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國人從事國內旅遊,提升國旅出遊頻次及平日留宿消費,並以生日作為資格條件,增加國人留宿及旅遊意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平日:指每週週日至週四(不含國定假日及其連續假期)。
(二)旅宿:指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取得登記證之旅館或民宿。
(三)訂房平台:指由我國合法旅行業者自收網路金流且經本署公告參與本要點獎助活動之電子商務訂房平台。
(四)個別旅客:指散客,非以參加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及旅行業安排之旅遊團體等團體形式旅遊之旅客。
三、本要點之獎助活動及其期間如下:
(一)平日住宿獎助活動: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生日券獎助活動: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獎助之辦理,將視經費於立法院審議及預算支用情形,由本署公告分階段辦理獎助之期間、方式、名額或提前停止獎助。
四、本國國民得以個別旅客身分,依下列規定參與本要點所定獎助活動:
(一)須於獎助期間之平日,入住「臺灣旅宿網」活動專區公告參與獎助活動之旅宿;其透過非參與獎助活動之訂房平台訂房者,不適用之。
(二)每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限參與平日住宿獎助活動及生日券獎助活動各一次。
(三)參與獎助活動之旅宿,其負責人不得入住。
五、平日住宿獎助活動之辦理方式及獎助基準如下:
(一)符合前點之獎助對象入住參與獎助活動之旅宿時得予折抵。
(二)每人最多得折抵二晚住宿,入住日期須連續,兩晚並得入住不同地區或不同之旅宿。
(三)每房每晚依實際住宿房價,每人折抵金額如下:
1、一般地區:第一晚最多折抵新臺幣八百元、第二晚最多折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2、離島地區(指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第一晚最多折抵新臺幣一千元、第二晚最多折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3、未於第二晚連續住宿使用折抵者,視為放棄第二晚折抵金額。
六、生日券獎助活動之辦理方式及獎助基準如下:
(一)生日券之獎助對象,由本署依公告方式抽籤產生,得使用生日券入住參與獎助活動之旅宿。
(二)生日券獎助之折抵,每房每晚依實際住宿房價最多折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人限使用一晚,每房每晚限折抵一次;其得與平日住宿獎助併用。
七、本署得委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參與獎助活動之旅宿業資格審查、獎助經費核撥及核銷、查核作業,及國內訂房平台業者之經費核撥及核銷、查核作業,或依本署公告之方式辦理;其所需獎助經費,得向本署申請。
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點規定申請者,應於本署函知十五日內函送申請表(如附表一);經本署書面審查後,於預算範圍內核定經費。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收到核定函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依核定獎助數額及行政費用數額,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書,或依本署核定方式向本署請款;第二次以後之核撥金額,須前次申請金額使用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始得再次申請;如有結餘款,應繳回。
前項結餘款,包含本署獎助經費孳息及其他衍生收入。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獎助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署辦理核銷:
(一)接受交通部觀光署獎助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二)。
(二)接受交通部觀光署獎助活動結報表(如附表三)。
(三)旅宿及訂房平台核銷查核總表(如附表四)。
(四)成果報告。
(五)獎助經費納入預算者,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書。
九、原始憑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留存者,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如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或辦理銷毀時,應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辦理。
十、為利參與獎助活動之業者遵循,本署得另定活動規範。
本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參與獎助活動之旅宿及訂房平台辦理查核,並作成相關紀錄妥善保存。
本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不定期查核旅宿及訂房平台參與獎助活動之申請案件;受查核者應提供必要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違反者,本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駁回其申請案件。
十一、參與獎助活動之業者向本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銷時,應對所提文件之真實性負責,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負相關法律責任外,本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撤銷或廢止其申請,並命其限期繳回已領取之經費。
前項情形,本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情節輕重,酌減其嗣後申請經費或停止其申請資格。
十二、參與獎助活動之業者涉及刑事責任者,本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其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參與獎助活動之旅宿業者如詐領經費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本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對該業者停權三年;其停權期間,本署得不受理參與或申請本署有關旅宿業之獎(補)助活動及項目。
十三、參與獎助活動之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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