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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20日 觀企字第11520005797號

訂定「交通部觀光署吸引國際旅客重遊方案獎助旅行業招攬境外旅遊團體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十日生效。

附「交通部觀光署吸引國際旅客重遊方案獎助旅行業招攬境外旅遊團體實施要點」

 

署  長 陳玉秀

 

交通部觀光署吸引國際旅客重遊方案獎助旅行業招攬境外旅遊團體實施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依觀光雙輪驅動方案,為擴大國際觀光市場發展動能,辧理「國際旅客重遊加碼方案」,鼓勵我國旅行業招攬境外旅遊團體,促進國際旅客重遊並停留,爰訂定本要點。

二、我國立案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與境外客源國組團旅行社合作,辦理持非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之旅客(以下簡稱旅客)所組成之旅遊團體來臺旅遊,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助:

(一)旅遊團體重遊客人數占各團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

(二)旅遊行程應在臺停留為三日二夜以上,其入境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項第一款所稱重遊客,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本要點生效日前曾入境臺灣旅遊者。

三、獎助之申請,由本署公告辦理,並視經費預算支用情形,提前停止獎助。

    申請單位應於旅遊團體入境三個工作日前至本署指定系統申請及上傳所需文件。

四、申請單位就每一旅遊團體獎助限申請一次,以五百團為限,且不得與本署其他獎(補)助方案重複;其獎助金額依下列組團人數擇一申請:

(一)四人至十人:新臺幣一萬元。

(二)十一人至二十人:新臺幣二萬元。

(三)二十一人以上:新臺幣三萬元。

五、申請獎助經本署審核同意者,申請單位應於旅遊團體離臺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至本署指定系統申請撥款:

(一)符合第二點與第四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各旅遊團原提人數之旅行業責任保險保單及合法旅宿住宿證明。

 

(二)全團外籍旅客名單:須含姓名、國籍、護照號碼或入臺簽證號碼等足資證明旅客身分之基本資料,並註記重遊客名單,俾利本署進行核對;其因法令限制致無法取得者,得提出相關證明。

(三)國內接待旅行業切結書(附件一)及領據(附件二)。

(四)申請單位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三)及切結書(附件四)。

    申請撥款經本署審核同意者,獎助金額由本署撥付至申請單位提供之帳戶。

六、申請單位所提申請,不符本要點規定者,應予駁回;其得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完全者,應予駁回。

七、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不予獎助;其已核定或核撥獎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令其返還各該獎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助。

(二)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補貼。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派員查核獎助之執行情形。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本署得對該申請單位停止提供本署及所屬機關之各項獎(補)助三年。

八、本署辦理獎助申請、審查及核銷作業,得委由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會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交通部觀光署吸引國際旅客重遊方案獎助旅行業招攬境外旅遊團體實施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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