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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20日 勞動人1字第1150078832號

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三條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三條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


部  長 洪申翰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職業衛生健康組,分四科辦事。

  三、職業安全組,分四科辦事。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資訊室。

  十、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一、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二、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第五條之一  職業衛生健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衛生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二、職業衛生管理與教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人因性與新興職業危害預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勞工健康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六、勞工健康檢查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七、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保護與健康促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職場霸凌防治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九、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職業衛生、勞工健康及職場霸凌防治事項。

第 十三 條  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之檢查。

  二、機械、設備及器具之檢查。

  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檢查。

  五、勞工健康管理及職場霸凌防治之檢查。

  六、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七、勞動條件之檢查。

  八、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請參見PDF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三條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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