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三條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三條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
部 長 洪申翰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職業衛生健康組,分四科辦事。
三、職業安全組,分四科辦事。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資訊室。
十、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一、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二、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第五條之一 職業衛生健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衛生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二、職業衛生管理與教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人因性與新興職業危害預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勞工健康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六、勞工健康檢查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七、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保護與健康促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職場霸凌防治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九、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職業衛生、勞工健康及職場霸凌防治事項。
第 十三 條 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之檢查。
二、機械、設備及器具之檢查。
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檢查。
五、勞工健康管理及職場霸凌防治之檢查。
六、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七、勞動條件之檢查。
八、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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