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8月24日
輔服字第1151500782-1號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服務機構推動榮民遺孤認養實施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服務機構推動榮民遺孤認養實施要點」第八點
主任委員 嚴德發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服務機構推動榮民遺孤認養實施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服務機構應辦理榮民遺孤認養需求調查,並依下列原則擬具榮民遺孤捐助款運用計畫(捐款處理流程如附件二):
(一)榮民遺孤原屬地方政府社會救助對象者(如低收入戶等),各服務機構應以書面告知接受捐助將使年度收入增加,使其自行判斷是否影響社會救助權益,並決定接受捐助與否。
(二)被認養人每月認養金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如被認養人家境貧困,應協助連結各項急難救助及社福資源予以救助。
(三)認養榮民遺孤應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如其已獲政府安置或其他公費補助,應俟其他清寒榮民遺孤認養完畢後,再行納入認養。
(四)若已連結各項資源,惟仍尚有待認養遺孤者,應主動協調其他服務機構調整支援認養金,辦理認養作業。
(五)每年二月、九月重新檢視遺孤就學狀況及認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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