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分發訓練及服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分發訓練及服務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嚴德發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分發訓練及服務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規範依衛生福利部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分發至本會培育體系公費生之訓練及服務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一百十五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公費生。
三、公費醫師應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以下稱一般醫學訓練),並就衛生福利部重點培育科別之區域羅才困難組所列科別及本會核定之科別(以下合稱重點科別),擇一於本會所屬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接受專科醫師訓練後,分發至榮總分院及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服務機構)服務十年。
四、公費醫師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應於當年四月三十日前,檢具訓練醫院錄取通知,報本會核定後,始得至訓練醫院報到,並辦理執業登記;逾期未報本會核定者,由本會輔導分發訓練醫院。
五、公費醫師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程序如下:
(一)榮總應將年度內可招訓之專科醫師訓練容量,控留適度員額予公費醫師申請,並於每年十月一日前將招訓之訓練員額陳報本會,經本會依服務機構之醫療需求,核定科別及員額後,由榮總公告於網頁。
(二)公費醫師接受第二年一般醫學訓練者,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榮總招訓專科醫師之公告日期,申請報名參加甄選。
(三)公費醫師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或經甄選未獲錄取者,由本會依榮總需求,就第一款核定未招滿員額之科別,逕予分發。
(四)榮總應將錄取之公費醫師,造冊報本會備查後,公費醫師始得至訓練醫院報到,並辦理執業登記。
六、公費醫師於接受前二點規定之訓練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向本會申請,經同意後,得展緩訓練:
(一)服兵役。
(二)罹患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三)懷孕或育嬰。
(四)公費留學。
(五)其他重大事由,難以接受訓練。
公費醫師以前項第四款申請展緩者,展緩期間為進修期間。第一項原因消滅後,公費醫師應依第四點或前點規定接受訓練。
七、前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公費醫師訓練期間申請停止訓練時,準用之。
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公費醫師應回原訓練醫院繼續接受訓練,並由訓練醫院檢具其返回訓練日期之文件,函送本會。但有特殊情形,經本會同意者,得改分發至其他醫院接受訓練。
八、公費醫師之分發服務作業如下:
(一)公費醫師於接受專科或次專科醫師訓練之最後一年,榮總應將完成訓練之公費醫師造冊陳報本會,由本會調查服務機構醫療需求之科別及員額後,辦理分發作業協調會,並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核定服務機構所需之科別及員額,提供公費醫師選填志願。
(二)榮總應調查公費醫師選填志願服務機構(以三所為限),造冊陳報本會,由本會召開分發服務會議辦理分發作業,並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公費醫師分發之服務機構。
九、公費醫師於分發服務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向本會申請,經同意後,得展緩分發服務:
(一)服兵役。
(二)罹患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三)懷孕或育嬰。
(四)接受次專科訓練。
(五)公費留學。
(六)全職攻讀國內、外研究所。
(七)其他重大事由,難以履行服務義務。
公費醫師以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申請展緩者,展緩期間為訓練、進修期間,國內進修者並以教育法令規定之修業年限為限,不得延長。
第一項原因消滅後,公費醫師應依前點申請分發服務。
十、前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公費醫師服務期間申請停止服務時,準用之。停止服務期間,不計入服務年數。
停止服務原因消滅後,公費醫師應回原服務機構繼續服務,並由服務機構檢具其返回服務日期之文件,函送本會。但有特殊情形,經本會同意者,得改分發至其他服務機構服務。
十一、公費醫師依第六點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九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事由,申請展緩或停止訓練或服務者,各以一次為限。
十二、公費醫師依第六點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九點第一項第五款公費留學申請展緩訓練或分發服務者,其檢具之文件、資料,應包括公費留學錄取文件及公費醫師出國進修保證書;準用前開規定申請停止訓練或服務者,應併檢具訓練醫院或服務機構同意書。
公費醫師依第十點第一項準用第九點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申請停止服務者,其檢具之文件、資料,應包括服務機構同意書。
十三、公費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其未服務年數除以應服務年數之比率,賠償其在學期間所受領公費總金額之四倍:
(一)領有醫師證書後,除合於第六點、第七點規定外,逾二年未至訓練醫院報到或未辦理執業登記。
(二)完成專科醫師訓練後,除合於第九點、第十點及第十四點第一項規定外,逾二年未至分發服務機構報到或未辦理執業登記。
前項應賠償金額,得申請分期繳納;分期期間最多十五年。公費醫師未依約給付或分期付款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本會得移付強制執行。未服務年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十四、公費醫師經服務機構薦送出國進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資料,向本會申請,經同意後,得停止服務;其停止服務期間,不計入服務年數。
前項文件、資料包括服務機構薦送與國外進修機構同意文件及進修計畫。
前項進修計畫內容,應包括進修機構、部門或科別、進修期程、學習規劃及其他相關事項;進修期程有變更必要者,應先報本會同意。第一項進修結束返回服務時,由原服務機構檢具公費醫師返回服務日期之文件,函送本會。
十五、公費醫師於服務期間申請就讀國內研究所者,應檢具服務機構同意書、學校錄取通知及課程表,報本會備查。
十六、公費醫師得於至服務機構服務滿二年後,向本會申請至榮總短期專業訓練;第一次短期專業訓練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之後每服務滿六個月,得再申請之,每次以六個月為限;短期專業訓練期間不計入服務年數。
十七、公費醫師於專科醫師訓練階段無法勝任原訓練科別者,得申請調整至其他重點科別,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轉入之科別,應為公費醫師參加專科醫師訓練甄選年度本會核定專科醫師訓練科別,其轉入之訓練醫院,應為具有該科別訓練容額之榮總。公費醫師申請調整訓練醫院者,應經轉調之雙方醫院同意後,依人事程序辦理,並報本會備查。
十八、公費醫師於服務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調整分發服務機構:
(一)因重大變故,客觀上於原分發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有重大困難。
(二)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公費醫師依前項規定申請調整分發服務機構者,應於服務滿六個月後,檢具公費醫師轉換機構申請書及轉入機構錄取通知,報本會同意後,連同醫師證書影本,辦理執業登記事項變更;其服務年數予以併計。
十九、公費醫師於訓練及服務階段,申請培育體系轉換,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受分發訓練或服務滿一年。
(二)轉換培育體系之公費醫師為一對一方式。
(三)訓練階段或服務年數相當。
第一項申請,應檢具互調服務機構同意文件,連同醫師證書影本,報本會及衛生福利部同意後,辦理執業登記事項變更;服務年數予以併計。
二十、公費醫師服務期滿,應由服務機構審核無誤後,檢附相關服務資料造冊,函報本會發給服務期滿證明書。
二十一、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修正生效前已入學之公費生,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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