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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修正旨揭商品相關檢驗規定。
二、旨揭商品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局 長 陳怡鈴 公出
副局長 謝翰璋 代行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