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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24日 經標檢政字第11530014720號

修正「機械類商品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機械類商品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部分規定

 

局 長 陳怡鈴 公出

副局長 謝翰璋 代行

 

機械類商品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認可及管理機械類商品指定試驗室,確保指定試驗室之檢測能力,特訂定本規範。

四、指定試驗室指定之報告簽署人對所簽署之試驗報告及其相關作業應具有監督之權責。

    國內建築用防火門商品指定試驗室確保技術有效性之人員、報告簽署人及測試人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每年度須參加本局或本局登錄訓練機構舉辦之相關人員訓練課程,通過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但本局或本局登錄訓練機構於年度內未舉辦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七、指定試驗室應具備執行申請檢測領域之各別指定標準或技術規範所必要之檢測設備。但經本局書面同意可免具備之檢測設備者,不在此限。

    建築用防火門指定試驗室應另符合下列規範:

(一)所有試驗爐內溫度及非移動式非曝火面溫度至少每二秒記錄一次數值。

(二)應另獨立設置一組溫度紀錄器,其數值紀錄僅能以唯讀方式讀取,用以記錄位於試驗爐內溫度量測面幾何中心附近之溫度,至少設置一點,且該溫度量測點應與試驗報告所使用之爐內溫度量測點相同。

十、(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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