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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24日 衛部心字第1151760627號

主  旨:預告訂定「精神復健機構開業執照費用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精神復健機構開業執照費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mohw.gov.tw)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7樓

(三)聯絡人:蕭技正

(四)電話:(02)85907692

(五)傳真:(02)85907080

(六)電子郵件:MOHJR@mohw.gov.tw


部  長 石崇良



精神復健機構開業執照費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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