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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 台財稅字第11504611180號

主  旨:預告廢止「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財政部、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環境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三、廢止理由:旨揭法規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配合一百十五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資源循環推動法」(原名稱: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原第二十三條移列第三十四條,並刪除第二項授權訂定旨揭法規之依據,爰依法辦理廢止。

四、「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二)地址: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三)聯絡人:鄒稽核。

(四)電話:(02)2322-7486。

(五)傳真:(02)2396-9038。

(六)電子郵件:b0@mail.mof.gov.tw

(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莊翠雲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原條文(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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