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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 運競(七)字第1150302159A號

修正「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承辦之地方政府遴選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運動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運動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要點」

 

部  長 李洋

 

運動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要點修正規定

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統籌規劃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承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意願承辦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應於全中運舉辦前二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前,依本要點規定,檢附二十份申辦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辦。

三、申辦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預定舉辦日期。

(二)預定舉辦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三)承辦地方政府之簡介。

(四)預定之競賽場地、練習場地、藝文活動場地、展演場地、新聞中心之規劃。

(五)預定之選手與裁判住宿、膳食、交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劃。

(六)預定籌備工作進度。

(七)預定全中運執行委員會組織及人力資源之規劃。

(八)各類活動所需軟硬體設施,包括運動競賽、藝文、表演、展覽或其他相關活動之場地及規劃。

(九)經費籌編及財務,包括人力資源與社會資源之籌募方案、財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劃。

(十)辦理大型賽會之經驗。

(十一)經議會通過同意承辦全中運之正式公函;有使用其他直轄市、縣(市)場館必要者,該地方政府之同意書。

四、評選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辦之地方政府於第二點所定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辦計畫書。

(二)本部依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成立全中運遴選小組,審查申辦計畫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及訪視。

(三)全中運遴選小組以下列方式遴選承辦之地方政府:

1、有三以上申辦之地方政府者:

(1)全中運遴選小組委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承辦之地方政府。

(2)投票結果,得票最高之申辦地方政府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者,以其為承辦之地方政府。

(3)第一輪投票各申辦之地方政府均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時,應擇最高票數前二名之申辦地方政府,進行第二輪投票。

(4)第二輪投票時,以最高票之申辦地方政府為承辦之地方政府。

2、有二以上申辦之地方政府者:以最高票之申辦地方政府為承辦之地方政府。

3、僅有一申辦之地方政府者:以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為限,始為承辦之地方政府。

4、無申辦之地方政府或申辦之地方政府條件不符時,得由本部以北、中、南、東分布方式,協調地方政府承辦。

五、經遴選為全中運之承辦地方政府,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各項籌備事宜。

六、補助經費上限及補助項目:

(一)補助經費上限:

1、經常門:新臺幣一億元。

2、資本門:新臺幣一億一千萬元。

(二)前款第一目補助項目,包括裁判費、工作費、出席費、交通費、服裝費、場租費、場地布置費、競賽器材與設備費、典禮籌辦費、獎品及獎盃費、廣宣及印刷費、保險費、醫療或防護用品費及雜支等。

七、經費補助之比率: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承辦地方政府於本部核定計畫書當年度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1、經常門:第一級至第五級分別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十四、八十六、八十八、九十為原則。

2、資本門:第一級至第五級分別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十為限。

(二)前款第一目補助比率,本部得視承辦地方政府配合重要政策推動情形予以增減,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八、補助經費之執行:

(一)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書內容執行。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有變更者,承辦地方政府應檢附變更相關文件、資料,並說明原因(包括執行期程之展延),事前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

九、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撥付、支用及結報,依運動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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