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承辦學校遴選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運動部補助大專校院承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運動部補助大專校院承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要點」
部 長 李洋
運動部補助大專校院承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要點修正規定
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統籌規劃並補助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承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意願承辦全大運之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應於全大運舉辦前二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前,依本要點規定,檢附二十份申辦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申辦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預定舉辦日期。
(二)預定舉辦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三)申辦學校簡介。
(四)預定之競賽場地、練習場地、藝文活動場地、展演場地、新聞中心之規劃。
(五)預定之裁判與選手住宿、膳食、交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劃。
(六)預定籌備之工作進度。
(七)預定全大運執行委員會之組織及人力資源規劃。
(八)各類活動所需之軟硬體設施及規劃內容(包括運動競賽、藝文、表演、展覽等活動之場地及規劃)。
(九)經費之籌編及財務計畫(包括人力資源、社會資源籌募方案及財務計畫等)。
(十)辦理大型賽會之經驗。
(十一)經校務會議通過同意承辦全大運之證明文件;如有使用其他直轄市、縣(市)或學校場館,應提出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之同意書。
(十二)申辦學校為直轄市、縣(市)立者,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同意文件。
四、評選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辦學校應於第二點所定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辦計畫書。
(二)本部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成立全大運遴選小組,審查申辦計畫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及訪視。
(三)全大運遴選小組以下列方式遴選承辦學校:
1、有三以上申辦學校者:
(1)全大運遴選小組委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承辦學校。
(2)投票結果,得票最高之申辦學校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者,以其為承辦學校。
(3)第一輪投票各申辦學校均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時,應擇最高票數前二名之申辦學校,進行第二輪投票。
(4)第二輪投票時,以最高票之申辦學校為承辦學校。
2、有二申辦學校者:以最高票之申辦學校為承辦學校。
3、僅有一申辦學校者:應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始為承辦學校。
4、無申辦學校或申辦學校條件不符時,得由本部以北、中、南、東分布方式,協調大專校院承辦。
五、經遴選為全大運承辦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各項籌備事宜。
六、補助經費上限、補助項目及補助比率:
(一)補助經費上限:
1、經常門:新臺幣一億元。
2、資本門:新臺幣六千萬元。
(二)前款第一目補助項目,包括裁判費、工作費、出席費、交通費、服裝費、場租費、場地布置費、競賽器材與設備費、典禮籌辦費、獎品及獎盃費、廣宣及印刷費、保險費、醫療或防護用品費及雜支等。
(三)第一款第二目資本門補助比率,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但經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七、補助經費之執行:
(一)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書內容執行。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有變更者,承辦學校應檢附變更相關文件、資料,並說明原因(包括執行期程之展延),事前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
八、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撥付、支用及結報,依運動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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