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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
部 長 石崇良
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